在亚洲地区,除了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和日本、韩国外,其它国家建筑玻璃贴膜普及率平均接近60%。
中国大陆的建筑玻璃贴膜普及率目前还不到10%。根据建设部与国家建材局的统计,目前,中国公共建筑总面积大约为45亿平方米,其中99%都属于高能耗建筑。在未来几年里,国家将全面普及推广节能建材,这将构成至少5000亿市场的利润空间。现在,玻璃贴膜正日益受到广泛青睐。中华世纪坛、毛泽东纪念堂、沈阳凯莱大酒店、国家电网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中国建设银行,故宫博物馆、首都博物馆、民族博物馆、中国工商银行、中华保险大厦、北京交通银行、苏州中新豪生大酒店、北京机场、北京中华广场、北京奥运电视转播塔等等,这些建筑的玻璃上都贴有强生膜。
居民小区、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水涨船高,玻璃贴膜市场必然随之越来越大!随着人们对居住要求的提高和建筑水平的进步,各种玻璃在住宅中应用的比例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为了改善房间的外视景观,许多住宅和公共建筑都采用近乎密闭的大玻璃窗、落地玻璃门、阳台外飘窗。
据资料统计,全国的玻璃生产行业每年生产玻璃约1344万平方米,除去16%至18%的深加工玻璃,其余约1102万平方米原片玻璃被人们直接用于建筑、装饰等领域,这无疑为玻璃贴膜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市场供给空间。
据了解,玻璃功能膜不仅适合在新建筑物中使用,对翻修改造现有建筑物更具独特的效果。此种玻璃贴膜很容易贴在现有的窗玻璃系统上,而且不需要再添加任何昂贵的设备。如果想要改造低效能、不安全、式样过时的旧楼窗系统,贴膜不失为一种廉价、省时、节能、安全的绝佳选择。不难看出,我国旧有建筑门窗的改造,成了新建筑之外的玻璃功能膜施展的又一个广阔市场的补充市场。
国内专业建筑环保节能研究部门测试:
上海市建委、科委、建材办、节能办等单位曾进行了应用试验,结果证明:在室外温度38℃-39℃时,用贴膜玻璃的房间比普通玻璃房间的室内温度低3.5℃。在冬天,则可通过减少玻璃所引起的热损失而发挥保温功能。
普通6mm透明玻璃可使84%的太阳能辐射透进室内。在我国南部一些城市和地区,夏季太阳的辐射进入室内的辐射流大约是1.676×106J/(m .h)。
在厚3mm的普通透明玻璃上贴一层隔热膜后,可使太阳热辐射的透射量减少至82.5%,从而使夏季由窗玻璃进入室内的热辐射流从1.676×106J/(m .h)降至0.239×106J/(m .h)。
在基本条件下,对两个空调房作为期30天总耗电量的对比测试,当两个房间的窗户面积相同时,已贴隔热膜的房间建筑面积为13.76平方米,耗电量为563.35kw.h,而对照组(未贴膜)的房间建筑面积为13.76平方米,耗电量为649.35 kw.h,已贴膜的房间省电13.24%。
据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卫国昌副院长介绍,研究院已经对节能阳光控制隔热膜进行了大量课题研究,最后研究表明阻隔太阳幅射热量是节约能源所有方法中是唯一最稳妥、最合理的方法。资料显示,“16平方米室内玻璃贴膜后24小时可节电0.24度,如按上海物业管理房屋面积12081万平方米计算,扣去50%的花园占地面积,居住面积为6040万平方米,考虑50%的玻璃贴膜,一天就可节电:0.24×30200000÷16=453000度,若按当时0.61元/度电计(民用电价),则一天约可节省电费: 0.61×453000=276330元。”很明显,从长远来看,以上数字还是相当可观的。
由此可见,在建筑门窗玻璃贴上节能阳光控制隔热膜后的隔热节能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2009年1月13日星期二
2009年1月4日星期日
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2008年12月25日星期四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
2008年12月21日星期日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解析防爆膜五大消费误区
盛夏来临,艳阳高照。为让车内环境更舒适,90%以上的车主会选择加装隔热、防紫外线的汽车防爆膜。即便是如此高普及率的加装项目,目前仍然有许多车主在选购时,出现一些消费误区。
一选择赠送防爆膜
我们在购车时,常常希望与销售顾问讨价还价,争取利益最大化。
因为防爆膜的价格不菲,时常成为我们赠送项目的首选项。殊不知,汽车贴上不同品质的防爆膜后,车内的“防晒”效果却截然不同。一般好的防爆膜可以阻隔700瓦的热量,而劣质的膜只能阻隔300瓦的热量,还有一些膜使用隔热效果基本没有的“茶纸”,不到一年就严重褪色,起了很多泡泡,严重影响驾车视线。
在新购车客户中,有许多人的想法是先贴赠送膜,不好以后再换。但实际上更换防爆膜比新贴一套膜花费的时间至少多3倍,撕掉旧膜后还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清洗余留在玻璃上的强力胶。如此折腾,消费者反而要花更多的钱,还不如一步到位,开始就选择一些品牌信誉度高、有质保承诺的优质膜。
二颜色越深越好
汽车膜之所以隔热,其原理是通过隔热层对太阳光中携带的热量进行反射,从而阻隔热量进入车内。目前优秀的车膜都是高分子复合材料构成,透光率和隔热率同膜色的深浅并没绝对的正比关系。好膜的单向透光率和隔热率参数都很高,看起来颜色很浅,效果却很好。一些劣质的染色膜为了掩盖其较差的隔热效果通常做得颜色很深,以阻隔可见光部分的能量为原理进行隔热,几乎不能阻隔红外线的热量,又不隔绝紫外线。透光度不够的深色膜还容易造成驾驶人员视线障碍,在高速行驶或者倒车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
三隔热玻璃无需贴膜
目前,新车大多采用了绿色隔热玻璃,但这种玻璃只能阻隔部分热量,隔热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也不能抵挡紫外线。品质好的防爆膜可以阻隔98%以上的紫外线,阻隔太阳热能大面积进入。避免了驾驶者被紫外线照射而导致的皮肤晒红、变黑甚至皮肤癌的形成,当然也避免了驾驶人员产生白内障眼疾的几率。
同时,屏蔽掉紫外线,车内饰也起到了相应的保护作用,不至于因紫外线的照射而变得老化、褪色、龟裂。隔热层中的镍、铬等金属分子由控制技术均匀分布,能有选择地将阳光中的红外线、紫外线反射回去,达到阻隔热量的效果。因此,贴过车膜与未贴过车膜的车厢内的温度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忽略防爆膜的防爆功能
汽车防爆膜除了防紫外线、隔热功能外,还具有防爆功能。优质的防爆膜是用特殊聚酯膜作基材,膜本身有很强的韧性,具有很好的抗撕裂性和抗穿透性,再加上膜与玻璃之间还有一层粘着力极强的胶,当玻璃破裂后可以增加玻璃的延展性,有效降低玻璃飞溅对乘员造成的伤害。而且根据国际窗膜协会的规定,安全防爆膜应该具有单向防护的功能。也就是说,虽然贴膜车辆在外面可以抗击外力的打击,但是在车内却很容易就将玻璃击碎,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车内的人能够及时逃生。
据了解,中国市面上只有少量优质车膜能达到这一要求,劣质防爆膜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五贴膜时不贴前风挡
部分车主对前挡贴膜的作用认识不足,或担心影响视线清晰度,因而会放弃前挡贴膜。其实,前挡是充分体现汽车膜防爆抗紫外线、隔热、隔眩光等各项性能的最主要部位。
贴前挡膜能有效隔绝紫外线对车主的伤害,同时能大大减轻车内饰如仪表板、皮椅、塑料等材质老化变质。前挡专用膜可以有效阻隔眩光,让车主有效掌握车况,多一分行车安全保障。只要选购符合前挡技术标准的专用膜,将给您带来更加安全舒适的驾驭享受。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前车玻璃的破碎对于驾驶员的伤害最大,给爱车前挡贴专用膜,是杜绝意外事故对车主造成伤害的最有效措施;同时前挡玻璃贴膜后,能改变玻璃表面张力,提高玻璃的抗震性和耐冲击性。
一选择赠送防爆膜
我们在购车时,常常希望与销售顾问讨价还价,争取利益最大化。
因为防爆膜的价格不菲,时常成为我们赠送项目的首选项。殊不知,汽车贴上不同品质的防爆膜后,车内的“防晒”效果却截然不同。一般好的防爆膜可以阻隔700瓦的热量,而劣质的膜只能阻隔300瓦的热量,还有一些膜使用隔热效果基本没有的“茶纸”,不到一年就严重褪色,起了很多泡泡,严重影响驾车视线。
在新购车客户中,有许多人的想法是先贴赠送膜,不好以后再换。但实际上更换防爆膜比新贴一套膜花费的时间至少多3倍,撕掉旧膜后还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清洗余留在玻璃上的强力胶。如此折腾,消费者反而要花更多的钱,还不如一步到位,开始就选择一些品牌信誉度高、有质保承诺的优质膜。
二颜色越深越好
汽车膜之所以隔热,其原理是通过隔热层对太阳光中携带的热量进行反射,从而阻隔热量进入车内。目前优秀的车膜都是高分子复合材料构成,透光率和隔热率同膜色的深浅并没绝对的正比关系。好膜的单向透光率和隔热率参数都很高,看起来颜色很浅,效果却很好。一些劣质的染色膜为了掩盖其较差的隔热效果通常做得颜色很深,以阻隔可见光部分的能量为原理进行隔热,几乎不能阻隔红外线的热量,又不隔绝紫外线。透光度不够的深色膜还容易造成驾驶人员视线障碍,在高速行驶或者倒车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
三隔热玻璃无需贴膜
目前,新车大多采用了绿色隔热玻璃,但这种玻璃只能阻隔部分热量,隔热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也不能抵挡紫外线。品质好的防爆膜可以阻隔98%以上的紫外线,阻隔太阳热能大面积进入。避免了驾驶者被紫外线照射而导致的皮肤晒红、变黑甚至皮肤癌的形成,当然也避免了驾驶人员产生白内障眼疾的几率。
同时,屏蔽掉紫外线,车内饰也起到了相应的保护作用,不至于因紫外线的照射而变得老化、褪色、龟裂。隔热层中的镍、铬等金属分子由控制技术均匀分布,能有选择地将阳光中的红外线、紫外线反射回去,达到阻隔热量的效果。因此,贴过车膜与未贴过车膜的车厢内的温度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忽略防爆膜的防爆功能
汽车防爆膜除了防紫外线、隔热功能外,还具有防爆功能。优质的防爆膜是用特殊聚酯膜作基材,膜本身有很强的韧性,具有很好的抗撕裂性和抗穿透性,再加上膜与玻璃之间还有一层粘着力极强的胶,当玻璃破裂后可以增加玻璃的延展性,有效降低玻璃飞溅对乘员造成的伤害。而且根据国际窗膜协会的规定,安全防爆膜应该具有单向防护的功能。也就是说,虽然贴膜车辆在外面可以抗击外力的打击,但是在车内却很容易就将玻璃击碎,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车内的人能够及时逃生。
据了解,中国市面上只有少量优质车膜能达到这一要求,劣质防爆膜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五贴膜时不贴前风挡
部分车主对前挡贴膜的作用认识不足,或担心影响视线清晰度,因而会放弃前挡贴膜。其实,前挡是充分体现汽车膜防爆抗紫外线、隔热、隔眩光等各项性能的最主要部位。
贴前挡膜能有效隔绝紫外线对车主的伤害,同时能大大减轻车内饰如仪表板、皮椅、塑料等材质老化变质。前挡专用膜可以有效阻隔眩光,让车主有效掌握车况,多一分行车安全保障。只要选购符合前挡技术标准的专用膜,将给您带来更加安全舒适的驾驭享受。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前车玻璃的破碎对于驾驶员的伤害最大,给爱车前挡贴专用膜,是杜绝意外事故对车主造成伤害的最有效措施;同时前挡玻璃贴膜后,能改变玻璃表面张力,提高玻璃的抗震性和耐冲击性。
订阅:
博文 (Atom)